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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規(gu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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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(guī)定

瀏覽次數:0 日期:2017-08-02

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,維護人事檔案的真實性、嚴肅性,完善人才流動社會化服務體系,促進人才合理流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》、《干部檔案工作條例》及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,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
第二條 本規(guī)定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指:

㈠ 辭職或被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、企事業(yè)單位專業(yè)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;

㈡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專業(yè)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;

㈢ 待業(yè)的大中專畢業(yè)生的人事檔案;

㈣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人事檔案;

㈤ 外商投資企業(yè)、鄉(xiāng)鎮(zhèn)企業(yè)、區(qū)街企業(yè)、民營科技企業(yè)、私營企業(yè)等非國有企業(yè)聘用的專業(yè)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;

㈥ 外國企業(yè)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的人事檔案;

㈦ 其他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。

第三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遵循“集中統(tǒng)一,歸口管理”的原則,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監(jiān)督和指導。

第二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

第四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為縣以上(含縣)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(以下簡稱人才流動服務機構),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;嚴禁個人保管他人人事檔案。

    第五條 跨地區(qū)流動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,可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,也可由其現(xiàn)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。

    第六條 尚未建立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地區(qū),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仍由原人事檔案管理單位管理。

    第七條 人才流動機構應認真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、整理、保管、利用、轉遞等管理工作,認真做好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有關的流動人員身份認定、檔案工資記載、出國(出境)政審工作,經授權做好相關的職稱資格考評、合同鑒證、社會保險等社會化服務工作。

第三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轉遞

第八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(guī)定的人員流動的有效文書,向流動人員原單位開具調檔函,原單位接到調檔函十五天內,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隨檔案轉遞通知單轉交人才交流服務機構。轉遞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必須完整齊全,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。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經審核無誤后,及時將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(zhí)退回原單位。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發(fā)現(xiàn)轉來的檔案材料不齊全或不清楚的,應要求原單位補齊或查清楚。

    第九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,應通過機要效能或派專人送取, 不得郵寄或交流動人員本人自帶。對流動人員本人自帶的人事檔案,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不得接收。

    第十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接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,須由流動人員或其現(xiàn)所在單位辦理委托存檔手續(xù)。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與流動人員或其現(xiàn)所在單簽訂檔案管理合同書,合同書須明確雙方的權利、義務等內容。

    第十一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(xù),與機關、國有企事業(yè)單位開具的轉檔手續(xù)具有相同 效力。機關、國有企事業(yè)單位必須憑人才流動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(xù),方可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。

第四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、整理與利用

第十二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加強與流動人員及其現(xiàn)所在工作單位的聯(lián)系,做好流動動人員檔案 材料的收集工作,不斷充實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內容。收集的材料,必須經過認真的鑒別。需經單位蓋章或本人簽字的,簽字蓋章后方能歸入檔案。

    第十三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按照干部檔案管理工作的有關規(guī)定,認真做好流動人員檔案材料的整理工作。在整理檔案過程中,要防止丟失檔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檔案內容,不得擅自涂改、抽取、銷毀或偽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。

    第十四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按照《干部檔案工作條例》中的有關規(guī)定,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查閱、借閱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項。

    ㈠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應辦理審批手續(xù)。查閱單位應申明查閱理由,

管檔單位根據規(guī)定和需要確定需提供的檔案材料。

    ㈡查問單位應派中共黨員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。

對不符合規(guī)定條件的,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向查閱單位

介紹被查閱人的有關情況。

    ㈢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對高級專業(yè)技術人員和涉及國家秘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要嚴格保,嚴格查閱手續(xù)。

    ㈣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。

    ㈤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(guī)定和閱檔規(guī)定,嚴禁涂改、圈劃、抽取、

撤換檔案材料,查閱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。

第五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保管

第十五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具備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物質條件,建立堅固的防火、防潮的專用檔案庫房,配備鐵質的檔案柜;經常檢查庫房的防火、防潮、防駐、防盜、防光、 防高溫等設施和安全措施;檔案庫房、閱檔室和檔案人員辦公室應三室分開。要不斷研究和改進檔案的保管辦法和保護技術,逐步實現(xiàn)檔案管理的現(xiàn)代化。

    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內部規(guī)章制度,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論研究。實行目標管理,不斷提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效率的質量。

    第十七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應由專人負責。檔案管理人員必須是黨性強、作風正、忠于職守、具有一定的檔案管理專業(yè)知識的共產黨員。

第六章 監(jiān)督與處罰

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(guī)定有下列情形的,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:

    ㈠ 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單位或個人;

    ㈡ 擅自涂改檔案內容或偽造檔案材料的;

    ㈢ 擅自向外公布、泄露檔案內容的;

    ㈣ 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、整理、保管、利用、轉遞等管理工作,出現(xiàn)違反本規(guī)定行為,造成嚴重后果的,對前款所列情形負有責任的單位或直接責任者,要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、政紀處分;觸犯法律的,要依法追究責任。

第七章 附 則

第十九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,應本著“服務為主,適當收費”的原則,按照有關規(guī)定收取服務費,但不得以贏利為目的。

    第二十條 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可根據規(guī)定制定實施辦法或工作細則,并報人事部備案。

    第二十一條 本規(guī)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。

    第二十二條 本規(guī)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。中共中央組織部、人事部《關于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工作的通知》(人調發(fā)〔1988〕5號)和《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補充通 知》(人調〔1989〕11號)同時廢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