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病假去旅游是無故曠工嗎?
瀏覽次數(shù):0 日期:2018-10-22
想出門旅游,假期時間不夠,便請“病假”來湊。朋友圈曬旅游照被公司發(fā)現(xiàn),公司認為員工借“病假”之名出游是欺騙行為,應屬無故曠工并將其開除。員工認為“假單”真實有效,并未違反公司規(guī)章制度。員工的行為是否構成違規(guī)曠工?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又是否合法?
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)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,二審維持了一審關于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據(jù)的判決。
請病假出游還曬朋友圈 公司發(fā)現(xiàn)后開除員工
李先生是東輝公司員工。2017年6月9日,李先生與家人遠赴西藏旅游。之后,李先生在微信朋友圈發(fā)布了藏區(qū)照片。期間,李先生讓同事將病假單帶至東輝公司,該病假單于6月12日開具,載明病假自6月12日至7月2日。7月3日,李先生回東輝公司上班。
公司發(fā)現(xiàn)李先生在休病假期間卻在外旅游,認為李先生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相關規(guī)章制度,要求其在規(guī)定時間內對欺騙公司違規(guī)曠工一事作深刻書面檢查。而李先生未在規(guī)定時間內提交書面檢查。
2017年8月7日,東輝公司向李先生發(fā)出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。之后,李先生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恢復勞動關系。仲裁委員會未支持李先生的請求。李先生不服,訴至一審法院。
員工虛報病假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
2018年3月,一審法院作出判決,認定東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,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。李先生不服,上訴至上海一中院。李先生上訴稱,他的病假單是真實的,其行為不屬于無故曠工,請求二審改判東輝公司與其恢復勞動關系。
東輝公司辯稱,李先生在仲裁及一審中,均確認是其親友于12日持其醫(yī)保卡至醫(yī)院開具病假單。李先生請病假一事并不真實,屬無故曠工。根據(jù)公司員工獎懲制度,李先生無故連續(xù)曠工超過5天,公司解除合同合法。
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(jù)在案證據(jù)及雙方陳述,可以認定李先生在去西藏前,未向東輝公司履行請假手續(xù);其提交的2017年6月12日至同年7月2日期間的病假單,也并非其本人至醫(yī)院接受診療所開具。在此基礎上,一審法院未采信上述病假單之效力,認定李先生于上述期間系無正當理由未履行出勤義務,屬曠工并無不當。由此,東輝公司依照該公司員工獎懲制度的相關規(guī)定,解除與李先生之間勞動合同合法有據(jù),雙方勞動關系無須恢復。
上海一中院遂駁回李先生的上訴請求,維持原判。
法官提示
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可以治病休息,這固然是一項基本權利。但與此同時勞動者亦當遵守誠信義務,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不得實施欺騙行為。本案中,雖然病假單是“真實”的,但病假卻是不真實的。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。(以上人名、公司名均為化名)